(2017)桂082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庞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667号被执行人:庞健男,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本院执行的追缴庞健男罚金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庞健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健男于2017年6月20日将本案执行标的2000元汇入本院的标的款专户,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追缴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