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武义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10号罪犯武义成,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现在连云港监狱二监区服刑。2011年12月20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滨刑初字第02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武义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1月06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4年1月2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1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8月25日止;2015年8月1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连刑执字第002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武义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在监区从事罪犯门岗劳动,态度端正,积极上进,协助民警维护监区良好的改造秩序,总体表现较好,服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四次,且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武义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武义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武义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武义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