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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印锋、孟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印锋,孟勋,梁秋恋,王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1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印锋,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亮,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勋,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秋恋,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信,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再审申请人魏印锋因与被申请人孟勋、梁秋恋、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四终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印锋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梁秋恋在本案中存在欺诈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不合法,梁秋恋已构成诈骗,担保应认定为无效,二审被申请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合程序;本案已经在公安部门受理,二审法院应中止本案审理。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梁秋恋在本案中存在欺诈,担保应认定为无效,但未提交债权人孟勋与债务人梁秋恋恶意串通,骗取其提供保证的证据,故再审申请人主张担保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称受到梁秋恋的欺骗而提供担保,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足以免除其承担本案借款的担保责任,原审考虑借条未约定利息,判决再审申请人魏印锋对借款120万元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向梁秋恋、王信邮寄送达了传票,梁秋恋、王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二审程序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的理由亦不成立。魏印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印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山审 判 员 牛世红审 判 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彦民书 记 员 邸 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