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105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伊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决民、陈坚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伊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丁决民,陈坚,张小青,义乌市缘梦春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文盛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516-2号原告:义乌市伊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中中路128号七楼。法定代表人:何克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伟、姜薇,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决民,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陈坚,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张小青,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义乌市缘梦春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113幢2单元4楼。法定代表人:陈文盛。被告:陈文盛,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义乌市伊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决民、陈坚、张小青、义乌市缘梦春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伊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伊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