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小闺与河北魏龙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闺,河北魏龙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658号原告:张小闺。被告:河北魏龙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跃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小闺与被告河北魏龙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小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闺撤回起诉。6520元减半为3260元,由原告张小闺负担。审判长审判长 韩秋萍审判员 贾喜周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栾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