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字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小锋与何兰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锋,何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字37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锋,男。被执行人何兰兰,女。本院在执行王小锋与何兰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小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陕0424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兰兰执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兰兰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款7200元支付义务,申请人王小锋已领取7200元。本院认为,(2017)陕0424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的(2017)陕0424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刘 峥代理审判员 李 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