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庆与马宗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庆,马宗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7民初168号原告:梁庆,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思合,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宗佩,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住横县,原告梁庆与被告马宗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思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宗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5700元(利息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5月22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日止);二、本��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21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唯有具状起诉被告,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马宗佩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1日,马宗佩因经营需要向梁庆借款6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予以确认。借条载明:“今借到梁庆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小写)¥60000,期限为2个月,即从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5月21日,借款人身份证号为:,逾期不归还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马宗佩。2015年3月21日。180××××9900。”。借款期限届满后,马宗佩没有偿还借款本息,��梁庆多次追偿未果,梁庆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马宗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梁庆提供的证据《借条》以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足以证明原告梁庆与被告马宗佩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马宗佩借款后,在约定的借期内没有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梁庆请求被告马宗佩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马宗佩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原告梁庆请求其从逾期之日即2015年5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宗佩归还原告梁庆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马宗佩支付原告梁庆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5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马宗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雪波人民陪审员 孙仙标人民陪审员 韦燕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小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