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执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徐振发与徐敦宝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发,徐敦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3执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振发,男,194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徐敦宝,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振发与被执行人徐敦宝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振发考虑实际情况,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院生效裁判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许信谷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詹 杨附相关法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