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连津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大连鑫源捅捅机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津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大连鑫源捅捅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津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鑫源捅捅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升文。大连津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连鑫源捅捅机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25355.38元,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大连鑫源捅捅机电有限公司送达了(2017)辽0204执579号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大连鑫源捅捅机电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平台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的财产情况。由于被执行人大连鑫源捅捅机电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525355.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3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7654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哲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许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学伟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