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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昊,男,1998年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2016年7月30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转取保候审(已羁押1个月),2017年7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仙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昊犯盗窃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张晓雅出庭,指控: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昊伙同潘某(已判决)、泮俊瑜(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本县城关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物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昊伙同潘某、泮俊瑜窜至本县朱墙头1路6幢附近,将停放在该处未锁白色越野车车门拉开,窃得棕色表带手表1只,硬壳中华香烟6包左右和人民币100余元。2、2016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昊伙同潘嘉静、泮俊瑜窜至本县西门横街用健药房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未锁的起亚轿车车门拉开,未窃得财物。3、2016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昊伙同潘嘉静、泮俊瑜窜至本县西门横街用健药房附近的小区墙边,将停放在该处一辆车的车门拉开,窃得7包左右硬壳中华香烟和人民币200元许。4、2016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昊伙同潘嘉静、泮俊瑜、徐悦峰(涉案时未满16周岁)窜至本县环城南路126-3号门口停车位处,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该处未锁的奔驰轿车的车门拉开,未窃得财物。5、2016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昊伙同潘嘉静窜至本县南峰街道南峰新村11-8号附近,将被害人应某停放在该处未锁的奥迪轿车车门拉开,窃得人民币5000元。6、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昊伙同潘嘉静、泮俊瑜窜至本县永安街伊之友蛋糕房门口,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大众轿车车门拉开,未窃得财物。案发后,被告人王昊及潘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应某(第5节事实)损失,并取得谅解。认为被告人王昊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未窃得财物的事实,系盗窃未遂,对相应的事实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第五笔犯罪事实已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取保候审取期间拒不到案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昊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昊继续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海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好好?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