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洪艳、田增利探望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艳,田增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赵洪艳,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增利,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洪艳与田增利探视权一案中,由于孩子不同意申请执行人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