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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4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秀娥与马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娥,马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835号原告:王秀娥,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马峰,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娥诉被告马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娥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