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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荆少甫、荆华与北京新港都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华,荆少甫,北京新港都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华,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少甫,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华(荆少甫之父),1960年10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港都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海东路1号楼7层701。法定代表人:袁启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荆华、荆少甫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港都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5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荆华、荆少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同意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荆华、荆少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荆华、荆少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荆华、荆少甫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审 判 员 张玉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贾云航法官助理 王苗苗书 记 员 崔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