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299陈绍梅与宋歌南悦、江苏星悦优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绍梅,宋歌南悦,江苏星悦优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绍梅,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龙,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清,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歌南悦,女,199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松涛,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星悦优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6号创意产业园17号楼2-1-1室。法定代表人:宋歌南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陈绍梅因与被上诉人宋歌南悦、江苏星悦优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8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绍梅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绍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绍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上诉人陈绍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代理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