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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安高宣与犹忠琴、伍鸿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高宣,犹忠琴,伍鸿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504号原告:安高宣,男性,土家族,1964年06月18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犹忠琴,女性,汉族,1978年07月03日出生,住汇川区,被告:伍鸿池,男性,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其他。本院在审理安高宣与伍鸿池、犹忠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高宣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高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家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