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孟刚与王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刚,王军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2911号原告:孟刚,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秀水路县政府对外办事处别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明,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才,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立,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双方原来是朋友,2009年5月24日找原告说搞绿化工程急需60万元,当时原告在郑州做生意就借了。被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拿了钱之后说等工程款到位就付清。谁知几年时间联系不上,后中间见过几次面说没钱。2014年元月初到北京去要,可他分文不给。请依法裁决。被告辩称,民事诉状没有原告签字,起诉状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是赌博借款,是高利息借款;该笔借款在2009年偿还完毕,原告说条子撕了;超过诉讼时效。对于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事实,本院审查认定如下:一、是否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因贩卖毒品在押,其委托辩护人王俊明代为起诉,双方办理了委托书,真实合法。二、是否赌债、高利贷及清偿。根据举证规则,被告对此负担证明责任。综合被告举证与在案证据,未能充分一致地印证存在该情形,抗辩不能成立。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借据上被告承诺“绿化工程款到位付清”,主要是附条件的行为,该条件是否成就,现有证据未有证明原告知晓。即使作为附期限的行为,该期限何时到来,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况且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所知。不足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负有返还的义务。该借款历时多年,原告要求返还,依法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诉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6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善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