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庆伟与张庆泽、宋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伟,张庆泽,宋彦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964号原告:张庆伟,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张庆泽,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宋彦丽,女,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伟诉被告张庆泽、宋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