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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庆伟与张庆泽、宋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伟,张庆泽,宋彦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964号原告:张庆伟,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张庆泽,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宋彦丽,女,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伟诉被告张庆泽、宋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