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红玉申请执行高书栓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玉,高书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刘红玉,男,住河南省淅川县。被执行人:高书栓,男,住镇平县。申请执行人刘红玉与被执行人高书栓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南阳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48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31800元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3000元,保全费2000元,共计374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两次网络查询,又到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表后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将该案立为刑事自诉案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予以认可,经听取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振宇审判员 刘江辉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