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白露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28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露,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渝0236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白露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50元、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700元、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0元。原审被告人白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白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具有累犯和如实供述的情节。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白露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露撤回上诉。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6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红军审判员 肖荣武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