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曾宁捷与杨家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宁捷,杨家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900号原告:曾宁捷,男,汉族,1992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委托代理人:关镇兴,系广东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家开,住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桂城平洲夏西海三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3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7331413U。负责人:唐文辉。委托代理人:沈天敏,男,汉族,1991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及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宁捷撤诉处理。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33.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麦换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