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新尧与广州思俪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希丁安(上海)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新尧,广州思俪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希丁安(上海)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4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新尧,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思俪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甄永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生,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希丁安(上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喜容,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新尧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思俪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俪浦公司”)、希丁安(上海)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丁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4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朱新尧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朱新尧在一审提起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思俪浦公司向朱新尧出售了斯林百兰品牌的安睡床垫(以下简称“系争床垫”),思俪浦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存有欺诈行为。思俪浦公司在系争床垫的销售页面上称系争床垫为原厂生产、使用的乳胶为马来西亚进口乳胶、使用的弹簧为美国进口的礼恩派弹簧,而系争床垫实际并非进口床垫,使用的也不是马来西亚的进口乳胶,使用的弹簧也不是美国进口的礼恩派弹簧,思俪浦公司的该行为构成欺诈;思俪浦公司称系争床垫具有治愈功能、睡眠细胞修复功能、美容保健功能等各种功能,属虚假宣传,思俪浦公司的该行为也构成欺诈。2、思俪浦公司在系争床垫的销售网页上承诺假一赔五,故朱新尧主张四倍价款的赔偿。3、希丁安公司委托思俪浦公司在网上销售系争床垫,希丁案公司作为委托人应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思俪浦公司辩称:朱新尧购买系争床垫时是基于品牌与价格,而不受销售网页的影响。朱新尧并非单纯的消费者,不应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希丁安公司辩称:朱新尧购买系争床垫的合同相对方并非希丁安公司,希丁安公司提供的系争床垫为合格床垫,希丁安公司并未对朱新尧进行欺诈。朱新尧并非单纯的消费者,要求二审法院驳回朱新尧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朱新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与思俪浦公司的买卖合同,思俪浦公司退还朱新尧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798元并承担退货费用;2、判令思俪浦公司赔偿朱新尧27,192元;3、希丁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17日,朱新尧在思俪浦公司在天猫开设的斯林百兰旗舰店购买了两张系争床垫,每张价格3,399元,共支付6,798元。2016年9月6日,朱新尧诉至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审理中,朱新尧提供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用于证明在2016年5月11日,思俪浦公司在天猫开设的斯林百兰旗舰店销售系争床垫时存在虚假宣传。思俪浦公司、希丁安公司认为,该份公证书系对2016年5月11日的网页销售内容进行公证保全,并非朱新尧购买系争床垫时的网页宣传内容。一审审理中,思俪浦公司提供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证明在2016年11月4日,思俪浦公司在天猫开设的斯林百兰旗舰店销售系争床垫时不存在虚假宣传。朱新尧认为该份公证书系对2016年11月4日的网页销售内容进行公证保全,并非朱新尧购买系争床垫时的网页宣传内容。一审法院认为,朱新尧认为思俪浦公司在通过网络销售系争床垫时存在虚假宣传,但未能提供朱新尧购买系争床垫时网页宣传的具体内容,故对该意见,法院难以采信。即使朱新尧在购买系争床垫时,网页宣传内容中含有朱新尧所称的“原厂生产,马来西亚进口乳胶,美国礼恩派弹簧”等内容,根据朱新尧在庭审中的陈述,朱新尧购买系争床垫是出于价格和品牌的考虑,并未受到网页宣传内容的影响,故朱新尧以思俪浦公司销售系争床垫存在欺诈为由,要求退货赔偿,法院难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新尧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思俪浦公司、希丁安公司未提供新证据。朱新尧提供了其在天猫购买系争床垫的交易快照截屏打印件,同时朱新尧为证明上述打印件内容的真实性,当庭使用电脑演示,朱新尧开启电脑,进入浏览器,从浏览器进入淘宝网页,在淘宝登录页面通过淘宝网用户名zhuxinyaoXXXXXXXX登录后,进入“我的淘宝”栏目,再进入“已买到的宝贝”,找到2016年7月17日订单号XXXXXXXXXXXXXXXX一栏,点击该订单下的“交易快照”选项,显示的网页内容即为朱新尧提供的打印件内容,再进入该订单号“订单详情”一栏,显示的收货人与地址为朱新尧及朱新尧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弄XXX号楼1503室)。本院当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观看了上述演示过程,经核对,朱新尧提供的页面截屏打印件内容与电脑网页显示内容一致,思俪浦公司、希丁安公司对此没有异议。经质证,思俪浦公司表示:1、该证据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不同意质证。2、对真实性与合法性不予认可,坚持认为该证据应当进行公证。该证据通过朱新尧本人的电脑进行演示,不予认可。希丁安公司表示:1、该证据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不同意质证。2、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关联性也不予认可。朱新尧一审时诉称购买系争床垫主要是受价格与品牌影响,所以该些网页信息与朱新尧所称欺诈不具有关联性。嗣后,朱新尧就其在二审审理中提供的上述购买系争床垫的交易快照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向本院递交了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出具的(2017)沪浦证字第8729号公证书。经质证,思俪浦公司表示: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从公证书可以看出涉案产品的交易快照将产品的参数都明确列明,并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公证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希丁安公司表示: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本院对此认为,朱新尧购买系争床垫的交易快照能够反映朱新尧购买系争床垫当时的情况,并且朱新尧当庭演示了电脑上网进入系争床垫购买订单,思俪浦公司、希丁安公司对演示过程及朱新尧提供的页面截屏打印件内容与电脑网页显示内容一致并无异议;同时,朱新尧提供的该打印件显示的内容和朱新尧在二审审理中提供的(2017)沪浦证字第8729号公证书内显示的斯林百兰安睡床垫的网页宣传内容相一致,故朱新尧提供其在天猫购买系争床垫的交易快照截屏打印件、公证书均可作为证据使用。本院确认在该交易快照内容中显示了“修复受损细胞”、“促进新陈代谢”、“再生年轻状态”、“快速入睡、排毒修护、释放压力、细胞焕新、提升活力”、“细胞新陈代谢率提升21.68%”、“细胞新陈代谢率是普通床垫的3.5倍”、“采用马来西亚纯天然乳胶,提升睡眠释压效果”、“进口自的美国礼恩派bonnell护脊弹簧,能快速释放压力、精准承托支撑,进入深睡”等内容,但并未显示假一赔五的内容。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思俪浦公司陈述:“本案系争床垫使用的是天然乳胶,纯度不清楚,至于系争床垫使用的乳胶是从哪里进口的不清楚。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希丁安公司曾经向马来西亚进口过乳胶”、“本案系争床垫使用的弹簧是瑞士进口的整网弹簧,没有品牌”。希丁安公司陈述:“本案系争床垫使用的是天然乳胶,纯度不清楚,至于系争床垫使用的乳胶是从哪里进口的不清楚。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希丁安公司曾经向马来西亚进口过乳胶”、“本案系争床垫使用的弹簧是整网弹簧,至于品牌与哪里进口的都不清楚”。朱新尧陈述:“(系争床垫购买后)一张床垫是全新的未开封状态,另外一张床垫已经剪开并且将里面的乳胶及填充材料取出并暴露弹簧,这张床垫破坏的原因是为了找专家进行查看,现在这张床垫不能正常使用”。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必须真实,即其对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必须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相符。本案中,朱新尧通过思俪浦公司在天猫开设的网店购买了系争床垫,朱新尧与思俪浦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在朱新尧购买当时,思俪浦公司在销售网页中对系争床垫进行了“修复受损细胞”、“促进新陈代谢”、“再生年轻状态”、“快速入睡、排毒修护、释放压力、细胞焕新、提升活力”、“细胞新陈代谢率提升21.68%”、“细胞新陈代谢率是普通床垫的3.5倍”、“采用马来西亚纯天然乳胶”、“进口自的美国礼恩派bonnell护脊弹簧”等内容的宣传。考量思俪浦公司的上述宣传内容,本院认为,首先,思俪浦公司就其宣传的系争床垫存有“修复受损细胞”、“促进新陈代谢”、“再生年轻状态”、“快速入睡、排毒修护、释放压力、细胞焕新、提升活力”、“细胞新陈代谢率提升21.68%”、“细胞新陈代谢率是普通床垫的3.5倍”等功能,并未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在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思俪浦公司在系争床垫的销售页面进行该些宣传以强调系争床垫的功能优势,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其次,思俪浦公司宣传系争床垫采用“马来西亚纯天然乳胶”、“进口自的美国礼恩派bonnell护脊弹簧”,但就系争床垫使用的乳胶,思俪浦公司明确陈述使用的是天然乳胶,但纯度不清楚、是从哪里进口的不清楚;就系争床垫使用的弹簧,思俪浦公司明确陈述是瑞士进口的整网弹簧,没有品牌。甚至系争床垫的生产者希丁安公司就系争床垫使用的乳胶及弹簧也明确陈述乳胶的纯度不清楚、乳胶从哪里进口的不清楚、弹簧的品牌与进口地都不清楚,显然,思俪浦公司作为销售者在并不知道系争床垫使用的乳胶与弹簧的产地、纯度、品牌等重要信息的情况下就在销售网页中宣传系争床垫使用了马来西亚纯天然乳胶、进口自美国的礼恩派弹簧,思俪浦公司主观上具有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故意。思俪浦公司为自身利益,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欺诈行为,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朱新尧要求思俪浦公司退还货物并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但是,朱新尧在二审审理中陈述其将其中一张床垫剪开破坏,朱新尧擅自破坏床垫,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朱新尧承担,故朱新尧仅能向思俪浦公司退还一张床垫。同时,床垫属体积较大的物件,并不能简易搬运,因思俪浦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朱新尧退货,故应由思俪浦公司自朱新尧的收货地址处取回退回的一张床垫,思俪浦公司同时向朱新尧退还一张床垫的货款3,399元。关于赔偿的数额,朱新尧认为购买的页面显示有“假一赔五”的内容而主张赔偿四倍价款,但朱新尧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系争床垫当时购买页面有“假一赔五”的内容或思俪浦公司曾作出过该承诺,故本院对朱新尧主张四倍价款的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但基于思俪浦公司存有欺诈行为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定由思俪浦公司向朱新尧承担价款三倍即20,394元(6,798元*3倍)的赔偿责任。朱新尧上诉还要求希丁安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希丁安公司仅为系争床垫的生产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朱新尧的该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基本清楚,但处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4746号民事判决;二、广州思俪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朱新尧的住处(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弄XXX号楼1503室)取回未被损坏的斯林百兰安睡床垫一张(广州思俪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取回床垫时,朱新尧应予以配合);三、广州思俪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朱新尧货款人民币3,399元;四、广州思俪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朱新尧人民币20,394元;五、朱新尧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5元,由广州思俪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0元、朱新尧负担人民币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广州思俪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元、朱新尧负担人民币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 璐审 判 员 武之歌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丽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