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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萍与唐全英杨家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杨家豹,唐全英,熊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1411号原告:陈萍,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杨家豹,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唐全英,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熊友芳,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萍与被告杨家豹、唐全英、熊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陈萍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萍负担。审 判 长 尹 杰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人民陪审员 姜发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