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海平、张小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平,张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黄海平,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张小霞,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海平诉张小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小霞已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 国 栋人民陪审员 朱 长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连 学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