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建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伟,蔡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0号申请执行人赵建伟,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蔡玉明,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赵建伟与蔡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4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蔡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建伟借款三十九万八千一百三十元五角四分及违约金(以三十九万八千一百三十元五角四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建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赵建伟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控制无法处置。后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均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建伟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英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