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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富山街道杨杖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宫文信、贾利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富山街道杨杖子村民委员会,宫文信,贾利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243号原告:建平县富山街道杨杖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平县富山街道杨杖子村。法定代表人:赵淑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文信,男,1953年7月27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建平县富山街道。被告:贾利平,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红山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文信(被告贾利平姐夫),男,1953年7月27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建平县富山街道。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建平县富山街道杨杖子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富山街道杨杖子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建平县富山街道杨杖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