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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世贤、高亚楠等与XX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贤,高亚楠,王红伟,XX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800号原告:王世贤,女,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系原告王红伟母亲。原告:高亚楠,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系原告王红伟妻子。原告:王红伟,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告:XX素,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与南二环交汇处汇商广场底店103室。原告王世贤、高亚楠、王红伟与被告XX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贤、高亚楠、王红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贤、高亚楠、王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世贤、高亚楠、王红伟负担。审判员  任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