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成都市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刚、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刚,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馨,孙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00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新希望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刘多敏。被执行人孙刚,男,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马鞍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刚。被执行人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孙素清。被执行人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家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陈馨。被执行人陈馨,女,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孙素清,女,汉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关于成都市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刚、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馨、孙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660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苏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俊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