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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4刑初21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林,男,1998年8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织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言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杨林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1所住的“惠民客栈”508号房间内,盗窃得被害人张某1的OPPOR9S手机一部及现金400元。杨林将盗窃的手机销赃给一不认识的人,销赃所得的赃款以及盗窃的400元现金,杨林已用于个人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张某1被盗手机价值2721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被告人杨林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罗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织认字[2017]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林给被害人张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其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林退赔被害人张智绘经济损失人民币31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