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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8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4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后立即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31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95元,执行费15500元。但被执行人赵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某公路工程N4标段,合同价为30819907元至今人有壹佰余万元工程款及50万元履约保证金至今未支付。下欠工程款项的具体数额以审计为准,履约保证金50万元已经某某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指挥部核准具备支付条件并同意支付。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对被执行人在该工程中享有的工程款应予扣留,对已具备支付条件的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予以提取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8295元,执行费1550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执8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