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556号申请执行人伍长春、刘德秀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556号申请执行人:伍长春,男,1957年5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刘德秀,女,1965年1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永州市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伍长春、刘德秀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52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永州市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5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