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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丽嫦与张淑贤、张淑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嫦,张淑贤,张淑均,英德市横石塘镇同乐幼儿园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420号原告:王丽嫦,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张淑贤,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张淑均,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英德市横石塘镇同乐幼儿园,住所:英德市横石塘镇旧工商所大楼。法定代表人:张淑均。原告王丽嫦诉被告张淑贤、张淑均、英德市横石塘镇同乐幼儿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丽嫦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嫦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丽嫦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邝芸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