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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蔡继东与陈亮、刘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继东,陈亮,刘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55号申��执行人:蔡继东,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1971年3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刘春玲,女,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继东与被执行人陈亮、刘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在登记机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亮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N2车辆,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君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