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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马全付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付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全付,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于天津市宁河区,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7日到案,次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全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全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全付于2016年10月27日18时许,驾驶冀B×××××、冀B×××××号解放牌重型货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杨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梅厂开发区发源道交口,行驶中未靠右侧通行,未确保安全,驶入逆行撞击冀钦森停放在杨北公路北侧路边的津A×××××、津C×××××号陕汽牌重型货车,同时被沿杨北公路由东向西被害人苏某驾驶的河北R×××××号瑞沃牌农用运输车撞击,造成三车损坏,被害人苏某及其乘车人被害人白某二人受伤、乘车人被害人刘某当场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马全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马全付后被查获。案发后,被告人马全付与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被害人白某及被害人刘某的亲属均表示对被告人马全付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全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报警经过、接警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委托书、调解书、谅解书、赔偿凭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全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未靠右侧通行,未确保安全,驶入逆行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三车损坏等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依法应追究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全付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马全付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马全付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全付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全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盛国审 判 员  李宗莲人民陪审员  肖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忠圆附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