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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天华与陈维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华,陈维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749号原告:徐天华,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陈维德,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徐天华诉被告陈维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登记立案。原告徐天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天华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一日书记员 李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