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贺景云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景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终120号原公诉机关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景云,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1月11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辩护人杨良,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贺景云盗窃一案,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陕0602刑初2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贺景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通过查阅案卷,提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贺景云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建理审判员 梁 懿审判员 贾玉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