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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明才与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明才,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993号原告:梁明才,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英,重庆龙都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金城大厦八楼。法定代表人邹帮慧,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皮仁鹏,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明才与被告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明才于2017年7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明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明才撤回起诉。诉讼费392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鉴定费700元),原告梁明才预缴,被告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已向原告梁明才支付。审判员  杨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