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贵阳市高新中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定全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市高新中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定全,贵州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阳市高新中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高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31号国家数字内容产业园一层B区。法定代表人:李声荣,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定全,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贵州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59号B(栋)8层802号。法定代表人:杨定全,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贵阳市高新中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定全、贵州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贵仲裁字第4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本息共计273.575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案件仲裁费18510元、执行费30942.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已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杨定全20167.29元的银行存款予以了划拨并支付给了申请人。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执12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应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1年9个月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兆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