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袁宏图、席贵仓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宏图,席贵仓,王利勋,张世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3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宏图,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利勋,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世龙,男,汉族。一审原告:席贵仓,男,汉族。再审申请人袁宏图因与被申请人王利勋、张世龙及一审原告席贵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宏图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证明案涉欠款发生在其与王利勋、张世龙合伙经营期间,应由三人共同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席贵仓持有袁宏图出具的欠条,加盖有马庄乡家美门窗厂的印章。本案审理过程中,席贵仓、袁宏图均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笔欠款是袁宏图与王利勋、张世龙合伙经营马庄乡家美门窗厂期间产生的欠款,原审认定由出具欠条的袁宏图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因三位合伙人合伙期间账目未进行清算,袁宏图如有证据证明涉案债务系三人合伙期间所欠,可另案处理,其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综上,袁宏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宏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超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