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正华、马苜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华,马苜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179号移交人: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正华,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马苜珺,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孙正华、马苜珺缴纳罚金一案中,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马苜珺主动缴纳了罚金。经调查被执行人孙正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移交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正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丽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