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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正华、马苜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华,马苜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179号移交人: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正华,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马苜珺,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孙正华、马苜珺缴纳罚金一案中,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马苜珺主动缴纳了罚金。经调查被执行人孙正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移交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正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丽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