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沈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2民初346号原告:刘某某(曾用名刘之嫣),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现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永桃,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兵,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陈发伦审判员 张浴阳审判员 唐雁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