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夏宜立与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宜立,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264号原告:夏宜立,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唐明,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陈代勇,系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夏宜立与唐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宜立以放弃权利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宜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3元,由原告夏宜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