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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夏宜立与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宜立,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264号原告:夏宜立,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唐明,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陈代勇,系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夏宜立与唐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宜立以放弃权利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宜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3元,由原告夏宜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