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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山支行、余姚市赛环绒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山支行,余姚市赛环绒织有限公司,陈秀妹,茅伟建,宁波丰盛毛麻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59-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山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迎凤北路46、48、50号。组织机构代码:58748410-3。代表人:陈政,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赛环绒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回龙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738875-2。法定代表人:茅伟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秀妹,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茅伟建,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宁波丰盛毛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1338431-5。法定代表人:周荣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赛环绒织有限公司、陈秀妹、茅伟建、宁波丰盛毛麻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10时起至2017年7月4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变卖被执行人余姚市赛环绒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黄家埠镇回龙村的工业土地使用权。2017年7月4日买受人罗奔(公民身份号码:)以21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余姚市赛环绒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黄家埠镇回龙村的工业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余国用(2011)第125**号]及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权益归买受人罗奔(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奔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罗奔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