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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国勋、丁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勋,丁文,刘成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勋,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丁文,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刘成扬,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勋与被执行人丁文、刘成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君玉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成扬名下座落于连江县XX镇XX村XX路的房屋,但短期内暂时无法处置该财产。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其它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职权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善达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凌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