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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龚洱兰与彭秀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洱兰,彭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龚洱兰,女,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彭秀,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龚洱兰与被执行人彭秀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洱兰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634元、案件受理费53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13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