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执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翟培文、咸立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培文,咸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培文,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咸立锋,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商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咸立锋与于寿花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咸立锋及咸立锋之妻于寿花名下的银行存款5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