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耀林与巴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林,巴光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789号原告:王耀林。被告:巴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林与被告巴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林于2017年7月31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耀林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耀林负担。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