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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耀林与巴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林,巴光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789号原告:王耀林。被告:巴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林与被告巴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林于2017年7月31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耀林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耀林负担。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