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7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宁市旭科建材商贸经营部与广西远景富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旭科建材商贸经营部,广西远景富程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7民初1540号原告:南宁市旭科建材商贸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亭子村五队亭子东一街54号,注册号4501056003759681-1。经营者:古丽。委托代理人:刘思妤,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明,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远景富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振华路3号青工宿舍楼A707号房。法定代表人:王正武。原告南宁市旭科建材商贸经营部与被告广西远景富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思妤、梁明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原告南宁市旭科建材商贸经营部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旭科建材商贸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34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31元,由原告南宁市旭科建材商贸经营部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宁市旭科建材商贸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兰 岚人民陪审员 潘邦松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覃 淳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