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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福元与赵甲超、程天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元,赵甲超,程天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3218号原告:张福元,男,1953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莉萍,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甲超,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军,河南省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程天彪,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身份证码号码410425197211016035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兴利,女,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系程天彪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元与被告赵甲超、程天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张福元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福元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福元撤回对赵甲超、程天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张福元负担。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冰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