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4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春兰与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兰,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623号原告:杨春兰,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锋,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188号。法定代表人:侯建全,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莉萍,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杨春兰与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907元,减半收取计1954元,由杨春兰负担。审判员 殷东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佳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