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5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姬小康与谢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小康,谢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209号原告:姬小康,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谢其,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小康与被告谢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姬小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姬小康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小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1元,减半收取2835.5元,由姬小康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峰审 判 员  王昊珂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洋淇 搜索“”